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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灾害转移避险避灾奖励暂行办法
2026-05-30 12:21:49 字号:

湖南省自然灾害转移避险避灾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全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提升全省灾害风险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防台抢险、抗震救灾以及地质灾害、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强对流天气等自然灾害防范应对中,及时排查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成功组织转移避险避灾,有效避免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集体、个人的奖励工作。

相关部门对所监管领域转移避险避灾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是指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各种紧急征兆,主要包括下列征兆:

(一)堤防、涵闸、塘坝、水库大坝等工程设施的渗水、漏洞、管涌、开裂、沉陷、坍塌、失稳、溃坝等险情;

(二)内涝、山洪等洪涝灾害征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征兆;短时强降水、大风、冰雹等引发的坠落、倒塌风险;

(三)低温雨雪冰冻导致的道路积雪结冰、建构筑物垮塌、能源断供等;

(四)森林火灾紧急征兆;

(五)地震前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功避险避灾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有明确风险隐患事实;

(二)风险隐患具有即时危险性的;

(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

(四)发现报告后紧急采取告警、转移等针对性措施有效避免人员伤亡的;

(五)报告的风险隐患最终引发自然灾害事件或得到有效治理的。

第五条 转移避险避灾奖励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实际成效。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奖励工作,由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实施。市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奖励对象的推荐、核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奖励等工作。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气象、地震等涉灾部门配合做好风险隐患认定、损失核查、事迹核实等专业支撑工作。

第七条 奖励对象分为集体奖励对象和个人奖励对象。

集体奖励对象为有效识别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有力组织转移避险避灾且成效显著的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

个人奖励对象为首先发现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并及时报告,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促成风险隐患消除或成功转移避险避灾的个人,以及在转移避险工作中主动组织群众撤离,对避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委托或购买服务的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可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予以表扬。

第八条 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场次自然灾害的奖励申报,不得向两个及以上部门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单次成功避免可能因灾导致伤亡人数或财产损失达到下列情形的集体奖励,由省级负责组织实施。

(一)避免50 人及以上伤亡或1000 万元及以上财产损失,奖励5 万元/个;

(二)避免30-49 人伤亡或5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财产损失,奖励3 万元/个;

(三)避免10-29 人伤亡或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财产损失,奖励2 万元/个;

(四)避免5-9 人伤亡或5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财产损失,奖励1 万元/个。

第十条 单次成功避免可能因灾导致伤亡人数或财产损失达到下列情形的个人奖励,由省级负责组织实施。

(一)避免50 人及以上伤亡或1000 万元及以上财产损失,对发现灾害风险隐患的个人、组织转移避险避灾的个人分别奖励3 万元;

(二)避免30-49 人伤亡或5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财产损失,对发现灾害风险隐患的个人、组织转移避险避灾的个人分别奖励2 万元;

(三)避免10-29 人伤亡或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财产损失,对发现灾害风险隐患的个人、组织转移避险避灾的个人分别奖励1 万元;

(四)避免5-9 人伤亡或5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财产损失,对发现灾害风险隐患的个人、组织转移避险避灾的个人分别奖励0.5 万元。

多人参与同一自然灾害转移避险避灾事件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涉灾部门、所在乡镇(街道)制定奖励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单次避免3-5 人伤亡或30 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集体及个人的奖励,由市级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相关职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单次避免3 人以下伤亡或30 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集体及个人的奖励,由县级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相关职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发现水库、堤防、大坝等出现管涌等突出隐患险情及时报告的集体及个人,相关灾害防治、应急处置部门可以提请当地政府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成功避险避灾事件发生后3 个工作日内,相关县(市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涉灾部门,对事件真实性、成效等进行核查评估,形成现场核查报告(附件1),由县(市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以正式公文形式报市(州)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

第十四条 符合省级奖励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相关集体或个人,如实填写《湖南省自然灾害转移避险避灾奖励申报表》(附件2),经村(社区)或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等逐级审核,并附现场核查报告。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公示确认后,上报市州应急管理局审核。市州应急管理局应在3 个工作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呈报办理意见。

第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涉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于3 个工作日内审定奖励对象及等级,按程序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奖励对象。其中集体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纳入省级应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奖励申报核查、评审、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2026 年5 月1 日起至5 月21 日发生的成功避险避灾事件参照执行。

来源:衡南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

编辑:张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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