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全县的修改意见建议征集工作,充分问法于基层、问法于实践、问法于人民,现将《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在本网站登出,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时间: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11日,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信箱:1113551752@qq.com、微信:1113551752、传真:0734-8550148、电话:0734-8559959等方式向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反馈。
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9月7日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
(草案·一审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建设文化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决策咨询、应用转化、宣传普及、阵地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方针原则】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为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作出湖南贡献。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其所属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哲学社会科学政策和专项发展规划,整合哲学社会科学力量和资源,组织协调全省社科研究、智库建设、阵地管理、人才培养等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哲学社会科学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新闻出版、网信、广播和电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科联职责】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应当发挥联系、指导和服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相关工作。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社科评奖和成果鉴定,组织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推进社科普及,培养社科人才,加强社科类社会组织和社会智库管理。
鼓励和支持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成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七条【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工作者】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高等学校、国家机关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以下统称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主体力量。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研究成果署名等权利,其学术劳动与贡献依法受到尊重。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从事学术研究,恪守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
第八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传播】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化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推动党的创新理论传播;推进省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指导全省报刊及网络理论宣传平台等建设。
第九条【学科体系完善】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围绕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健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支持基础学科、优势重点学科发展,加强一流学科建设与新文科建设,打造服务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学科群;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交叉融合,培育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扶持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濒危学科、冷门学科。
第十条【教材建设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教材的编写、审核和选用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教材,推进原创性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建设,支持建设教材研究团队与基地。
省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健全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使用、评价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学术原创能力提升及研究方式创新】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提升学术原创能力,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挖掘本省哲学社会科学特色资源,培育具有湖湘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品牌,推动形成原创性、标志性成果。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当创新研究方式方法,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推动建立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式。
第十二条【社科项目管理】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和设置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完善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体系,建立项目网络管理平台。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合作,健全重大研究项目选题遴选和协同攻关机制,探索实行重大前沿领域、重大项目的开放式遴选和竞争性立项等制度,建立新型哲学社会科学有组织的科研形式。
第十三条【平台阵地建设】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省哲学社会科学基地的管理;会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建设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建立国情省情调研基地、区域国别研究中心等平台。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建设机制,发挥核心期刊、优秀栏目的示范作用,培育具有学术影响力的专业期刊。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创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学术期刊。
第十四条【社科普及】本省探索建立适应新时代发展的社科普及组织形式,通过实施社科普及创新工程,建立人文素养评估体系,支持大众学术健康繁荣发展,提高全社会人文素养和文明程度。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研究与传承】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本省悠久历史文化系统性研究,研究湖湘文化在中华文明形成中的重要地位作用,传承弘扬湖湘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湖湘文化遗址、历史文献、古籍整理、民族宗教、民间文化等领域研究,挖掘整理省内炎帝文化、舜文化、屈贾文化、理学文化、船山文化、梅山文化等文化内容,开展青铜、简帛、汉墓、瓷窑、摩崖石刻等特色文化遗存研究,推动地方戏曲、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方志编修,传承发展经世致用湖湘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六条【革命文化研究与弘扬】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省厚重革命文化系统性研究,挖掘整理伟人故里、将帅之乡、红色热土、革命摇篮所拥有的红色资源,加强马克思主义早期传播、秋收起义等具有湖南辨识度的革命文化标识研究,加强红军长征在湖南的重要旧址、重大事件的专题研究,深化革命精神宣传阐释,利用好红色资源,发扬好红色传统,传承好红色基因。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红色资源的数字化保护、利用和传播。
第十七条【现代文化研究与发展】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省活跃现代文化系统性研究,发挥文学、广电、出版等领域的特色优势,促进网络文学、动漫游戏、微短剧等新大众文艺发展,推动数智出版等新型文化业态研究。
第十八条【“两个融合”研究】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在文化创作、产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推进文化建设数智化赋能、信息化转型;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研究,支持构建文化和旅游融合理论体系,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对外传播与交流】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论坛和学术会议,培育彰显湖南特色的学术交流品牌,推动对外话语表达方式创新,提升对外传播能力。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建立海外学术研究中心,开展跨国合作研究;支持优秀传统文化典籍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的对外翻译与出版,支持有条件的学术网站和学术期刊建设外文传播平台,向国外推介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智库建设】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本省各级各类智库协调发展,加强省级重点智库和省专业特色智库建设,支持和规范社会智库、智库联盟发展,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齐备、特色鲜明的湖湘智库体系。
第二十一条【智库设立与监管】智库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就智库名称、研究方向、依托单位、组成人员等事项征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备案。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库课题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智库课题规划和指导,推动智库成果转化;建立智库评估机制,完善智库评价标准。
智库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智库发展规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加强战略性、前瞻性、储备性研究,提升研究成果质量,提高服务决策能力。
第二十二条【支持人才发展】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级人才发展规划。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大各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培养拔尖领军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建设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
第二十三条【青年人才扶持】各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发展;在课题资助、成果出版、表彰奖励等方面对青年人才予以倾斜。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培养和使用青年人才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职称评定改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健全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智库、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专业人员及社科普及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相关职称系列评定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探索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人才使用创新】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有序流动和动态优化机制,探索人才共享机制,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
省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具备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机构与党政部门之间开展人才双向交流,鼓励具有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进入智库等机构。
第二十六条【支持政策研究与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采购招标、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方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工作者开展政策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决策咨询机制,将征询智库专家意见纳入重大决策程序,注重吸收对口智库和行业领域智库参与研究论证、风险评估和政策效果评估等工作形成的成果,并建立健全智库成果应用情况反馈制度。
第二十七条【数智化建设】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哲学社会科学管理服务信息化系统,完善专家库、项目库、成果库等专题数据库,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完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部门信息共享和科研便利服务机制,优化公开方式与程序,为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工作者及时查询、检索、获取和使用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管理】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省哲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财政性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坚持放权与合规并重,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探索实施经费包干制。
第二十九条【多元参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考核评价】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应当建立健全学术成果分类评价、代表作评价和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构建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体系。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合理确定评价条件,引导教学研究人员潜心治学、追求精品。
第三十一条【表彰奖励】对在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由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鼓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制度。
第三十二条【统计调查】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三条【社团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四条【诚信管理】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科研诚信教育宣传、信息管理、调查处理等制度。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教育引导和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学术生态。
对经调查认定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衡南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唐文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