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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有奖等你!《衡南县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新鲜出炉
2019-11-11 16:09:29 字号:

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出台了《衡南县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其内容如下:

衡南县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抑制非法集资活动频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县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受理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举报;衡南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县处非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申请受理及受理裁定、复核确认和奖励发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处非办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不属于涉嫌非法集资公司利害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处非办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处非办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区域的处非办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视情形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对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的,每次奖励500元

(二)根据举报,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认定属实的,根据分类处置原则给予举报人不同的奖励。

1.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经属地政府查实并会商会审,可以不经刑事打击而提早化解的,在属地政府会商会审予以明确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并决定立案侦查的,根据社会影响给予举报人500元(含)至5000元(含)的奖励,其中:

(1)涉案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2)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3)涉案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4)涉案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县处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到县处非办领取资金。若委托他人,需持授权委托书。逾期未领取资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领取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二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734-8550171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金融服务中心工作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日起施行。

来源:衡南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智慧衡南综合

编辑:张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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