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楚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0月在衡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17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该《条例》系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内容分为总则、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五十六条。
今日,《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市依法管理城市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开启了依法管理城市的新征程。
下面,本报就《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条例》的立法背景:
提升城市形象 争创文明城市
市容环境卫生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其管理成效直接表现为城市的外在形象,体现了城市文明发展的程度和综合竞争力。
当前,我市正在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条例》,就是希望通过地方立法来为文明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我市早日赢得“全国文明城市”的美名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条例》的制定过程:
历时九个月 易稿二十余次
2017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市委同意,将《条例》列为2017年立法计划。2月,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委托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作为起草单位,于5月初完成了起草工作。5月31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制定法规议案。7月14日和8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累计召开各类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百余次,广泛听取和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历时九个月,易稿二十余次,于2017年11月份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的主要特色:
立足衡阳实际 坚持问题导向
《条例》立足衡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标准制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一是建立了责任区制度。《条例》创造性地建立了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其核心是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特点,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界定,通过明确责任人的权责,加强监督和管理,达到“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的。
二是突出了重点问题管理。《条例》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基础上,根据梳理出来的重点问题拟定条文,力求管得住、行得通。在市容管理方面,针对停车难问题和乱贴小广告现象,《条例》着重对公共停车位保护、僵尸车管理和城市“牛皮癣”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规范了公共场地容貌、店外经营作业、流动摊贩、户外广告等方面的内容,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在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对破坏城市环境卫生行为、噪声排放、燃放烟花爆竹、生活垃圾和餐厨油烟油污等问题都做了具体的管理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三是创新了执法保障措施。《条例》建立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协调机制,从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两个层面规定了执法保障的具体措施,将有助于把《条例》更好地落到实处。
局长访谈:
城市管理的“痛点”在哪里,城管工作的重点就在哪里。
仔细梳理《条例》可以看到,我市针对城市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正在精准发力、逐步治理,相关部门也正竭尽全力,努力让城市“颜值”不断提升,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当前,《条例》的出台只是城市治理的第一步,如何保障《条例》长期有效运行,为创建文明、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保驾护航?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城管执法局局长谢茂文。
今起,《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启动,市城管执法局接下来将有哪些行动和举措来保证该法规执行到位?
谢茂文:为保障本法规执行到位,市城管执法局正在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促进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作、执法实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培训,推动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
二是扎实开展《条例》宣传工作。在全市各大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展板,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受理投诉举报,并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条例》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送《条例》进社区、入校园、到乡村活动,到社区、学校、村居挨家逐户宣传《条例》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三是坚持治理服务两手并重,促进市容面貌改观。一方面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违反《条例》的行为予以曝光。另一方面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质量,坚持治理服务两手并重,引导市民入脑入心,自觉遵守《条例》有关规定。
四是健全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以责任书的形式告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并出台配合《条例》实施的实施细则、城市容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保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条例》实施过程中,将如何做到让社会公众参与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当中来?
谢茂文:关于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八条。该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与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公约,动员居民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推行市容环境卫生自治管理。
与此同时,市民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方式和途径有四种:遵守条例规定,主动配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与志愿服务,影响和带动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城市文明创建;积极建言献策,通过写信、微信、数字城管、电话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执法违规行为和市民违反《条例》的行为,可以投诉、举报。
以人为本是《条例》最基本的立法精神,《条例》在哪些管理细节上体现着人性化的原则?
谢茂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与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戚戚相关,管理工作亦是服务群众的工作,实施人性化管理就是服务群众的体现。《条例》关于合理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合理设置信息发布栏、环卫设施建设管理、合理施划公共停车泊位等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管理的精神。
设置临时经营场所。无照商贩的管理是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难点,无照商贩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如果仅靠查堵难以解决问题,必须根据市民的实际需求现实,采取堵疏结合,引导摊点走向规范、有序。为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集贸市场、早市、夜市、摊区、特色经营街、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等经营场所,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有序经营,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损毁公共设施。”
合理设置信息发布栏。乱涂乱贴现象因其对城市形象的严重损害,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查处的力度,遏制非法乱涂乱贴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同样需要采取堵疏结合,解决市民群众发布信息的合理需求,提供一个合法的信息发布渠道和平台,引导市民群众用合法的方式发布信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信息发布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配电箱、变压器、路灯杆、绿篱等设施及树木上喷涂、刻画、张贴广告及宣传品。”
合理施划公共停车泊位。为方便市民出行,解决“停车难”的问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施划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有碍市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
《条例》针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又必须给予处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从规范执法行为角度作出了执法监督方面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也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有情操作的理念,给予违法行为人一个自我纠正、改过的机会,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给予罚款等处罚。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极大地提高城市管理部门的权力,这就涉及到服务与处罚的问题,城管执法部门将如何杜绝在执行《条例》时出现“以罚代管”现象?
谢茂文:《条例》出台后,市城管执法局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提高素质,将在全市范围组织城管执法人员法制培训,确保一线执法人员学法、懂法、用法;二是严格履职,要求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三是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四是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人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城市管理执法中,我们倡导“721”工作法,让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侧重源头治理,提升城市管理文明执法水平。
如果市民对适用《条例》后的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什么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谢茂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市民对适用《条例》的处罚结果有异议的,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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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ker
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