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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2016-06-06 08:37:44 字号:

HNDR-2016-00004 

衡南县人民政府文件

南政发〔2016〕6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

 

 


 

衡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衡政发〔2013〕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二)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三)政府使用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四)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或控股地位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全县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必须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县财政评审中心负责工程结算一审,县审计局负责工程结算终审。县审计局的终审结论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最终结算依据。
    第四条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凭审计报告结算、付款,未经县审计局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总结算和进行资产移交,其投资不得进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核减金额全额收缴县财政或由县财政直接扣缴。
    第六条县审计局每年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县审计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方面的职责主要有:
    (一)在县财政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的基础上,对工程结算进行终审;
    (二)负责对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三)对征地拆迁资金实行跟踪审计;
    (四)对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价格实行审计监督;
    (六)完成县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任务。
    第八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县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县本级所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共同投资中县本级投资比例在50%(不含50%)以上的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实行业主制的,其业主归属县本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审计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裁定。审计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财政、公安、住建、税务、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应予协助。
    第十条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将本县当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批复及时抄送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应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及年内追加及变更的临时项目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定期抄送县审计局。属上级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上级审批机关批复的政府投资计划按季度转送县审计局。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应采用统一标准(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和县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对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中明显不合理的综合单价进行修订,但总价不变。修订后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约定以下条款:
    (一)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结束之前,项目建设支付的工程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款(经审批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的70%,剩余资金依据县审计局结算审计报告进行清算。
    (二)合同中没有适应或类似的清单单价需重新组价,按照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计算,但不得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工资单价按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调整。
    第十二条县审计局应加强对材料价格的审计监督。县住建局发布材料预算价格应当客观合理反映市场行情,材料预算价格发布前应当征求财政、审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列入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审计局申请项目前期审计,并报送有关审批文件资料。县审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60日内,向县财政评审中心申请工程结算审计。县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在出具评审结论后15日内将完整的评审资料移交县审计局进行终审。县审计局应当自收到评审资料之日起9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县审计局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县财政评审中心、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县审计局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9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大型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适当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县审计局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县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被审计单位或者依照本办法应当向县审计局提供资料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审计法规,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县审计局应当加强与县财政、纪检监察、建设、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数据库,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县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虚假签证行为的。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县审计局。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县审计局责令其执行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县人民政府裁决或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结(决)算审计,或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县审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按人事隶属关系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县财政聘请的评审专
业人员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情节严重的,以及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签证或降低工程质量的,县审计局应当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处罚结果书面报告县审计局。
    第二十三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虚列、隐匿工程资金,多计、多付工程价款,或者私设“小金库”、私分建设资金等问题,县审计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县审计局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审计建议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县审计局应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县审计局应责令予以追回。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县审计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县审计局应督促有关责任人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它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县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维护国家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审计人员(含聘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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